来信人 |
527880797 | ||
来信主题 |
等待通知 | ||
信件编号 |
GTJ000066 | 信件公开 |
是 否 |
受文单位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来信时间 |
2019-12-25 17:07:21 |
来信类型 |
求决 | 办理状态 |
已办理 |
来信内容 |
本人房产证办理记录
11月12日前后房屋测量窗口咨询能否办理房产证,上交原始资料复印件供审核。 初审原始资料通过,12月6日测绘人员上门测绘房屋。 12月11日得到湖北智诚测绘公司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并通知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证。 12月11日,于测绘窗口缴纳936元的“签证咨询服务+土地登记费+测量费”。 12月11日下午,跟父母一起来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在登记窗口被质疑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于是提供95年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始收据和08年缴纳土地转让交易服务费的原始收据。登记中心李主任田主任说需要提供个人独资修建的承诺及邻居证明等情况说明,明日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于是本人在12月11日找四周邻居开据以上证明和个人承诺。 12月12日再到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中心李主任当天陈述说要请示上级领导,暂时不能办理,需要确定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随即到9楼找到自然资源局局长黎局。黎局查看资料后认为土地出让金08年没有收费单据,需要重新缴纳,于是安排姚飞股长对接后面事宜。 回去后,本人对整个事情产生疑问,因为在08年父亲去办理过房产证,当时并没有被质疑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关键资料为:08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转让),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至2064年),95年土地出让金缴费收据,08年土地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收据,以上资料均为原始资料且带签字带鲜章。 本人回家后查阅相关资料,弄清楚了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含义,还有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不是每年交,在使用期间只需要交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规定: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 上述土地出让金即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使用期间不再收取。表明95年的土地出让金效力一直到2064年,即《物权法》规定的70年,而且是自动续期不必再缴费。 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5号文件中指明: 土地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6 5000以上 0.65 上述计费率可以追溯08年土地转让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金额吻合无误。 综上所述,全部的逻辑关系为:土地出让金保持生效至2064年,到期自动续期——在使用期间批准转让——缴纳土地交易服务费且08年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保持生效至2064年,自动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转让。土地转让交易服务费缴纳必须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故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并继续生效至2064年是大前提。现在的状态应为: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合法完成转让。 从现在保留的原始资料来看,08年办理房产证的全部流程均已完成,这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不动产物权”这一特征相吻合(当时由于其它客观原因,不动产物权设定未完成)。2008年间,我们居住的武陵路更名为现在的民兴路,我16年办理的身份证还显示为武陵路,实际上该路已不存在(系统更新滞后)。另外,2008时行政服务中心还未建好使用,部门没有融合,老百姓办事没有现在这么方便,对一名小学文化而且还要奔波于生活的农民(本人父亲)来说,千头万绪的流程规章确实不知道从何下手,基本是国家通知怎么做就怎么做,没有通知就一直等,故房产证延缓办理至今。 关于土地交易服务费的问题,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国家在04年到19年间逐渐降低了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费率,并且到2019已经完全取消,取尔代之的是按税收取,国家这样做的根本出发点是降低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成本。前几年的几次费改,费改税,根本出发点也是完善按税收取的基本理念,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成本,解决老百姓过上幸福生活的矛盾问题。这与习总书记提出的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相吻合。 于是本人在12月17日至12月20日间4次找到姚飞股长,2次见到黎局,黎局表示需要上会讨论此事,让我回去等通知。 现在行政服务中心部门间融合,老百姓办事确实方便了许多,国家在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服务性政府的道路上下足了功夫。在办事期间,本人留意行政中心9楼已设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可见自然资源局致力解决来凤历史遗留问题的决心。现本人恳请自然资源局领导尽快上会解决此事,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遗留,我本人还有父母耐心等待贵局的通知。 |
回文单位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办理时间 |
2020-01-19 09:25:52 |
处理结果 |
关于 等待通知 的回复 尊敬的527880797网友: 尊敬的网友: GTJ000066信件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刘中华于1994年12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0平方米,当时缴纳出让金3500元。2008年4月21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给和显松使用,和显松于2008年4月24日与来凤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当时评估价,合同约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7926元。2019年11月和显松申办不动产登记时,因无法提供缴纳出让金票据,县不动产中心没有进行受理登记。为此当事人和显松又到我局财务室查询,还是没有查到缴纳出让金凭证。因此我局党组召开会议进行了集体研究,认为当事人既提供不了缴纳出让金票据,又没有在财务档案里查到缴纳凭证,应该履行合同相关约定。 因此,建议当事人一是按出让合同原约定补交出让金及滞纳金,二是按现行评估价补交出让金后进行不动产登记,二者当事人可自选其一。目前当事人和显松已选择第一方案补交了相关费用后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如还有相关疑问,请来电咨询:07186282046。
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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