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
来凤老鲁 | ||
来信主题 |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办理 | ||
信件编号 |
WSJ000019 | 信件公开 |
是 否 |
受文单位 |
卫健局 | 来信时间 |
2015-08-24 15:56:49 |
来信类型 |
咨询 | 办理状态 |
已办理 |
来信内容 |
最近公安部门指出18种证明派出所无法办理,由相关部门办理.其中第6种生存(健在)、死亡证明由卫计部门负责。(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请问以后生存(健在)、死亡证明是不是卫计部门办理?办理细则有哪些具体规定?如农村老百姓在家里死亡的怎样办理死亡证明?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怎样办理生存(健在)证明? |
回文单位 |
卫计局 |
办理时间 |
2015-08-31 11:01:38 |
处理结果 |
关于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办理 的回复 尊敬的来凤老鲁网友:
关于对网络问政件wsj1000019号的回复
尊敬的来凤老鲁网友:
您好!
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获悉您《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办理》咨询帖,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71号)文件规定:
(1)凡在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由相应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居民。由死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死亡调查,根据死者家属和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范签发《死亡证》。
(3)在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外未经救治死亡的居民,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断其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断其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判断其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生存(健在)证明不归卫生计生部门出具。
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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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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