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
参与网络问政 | ||
来信主题 |
给向县长的信 | ||
信件编号 |
XZX000025 | 信件公开 |
是 否 |
受文单位 |
林业局 | 来信时间 |
2012-06-05 10:43:23 |
来信类型 |
咨询 | 办理状态 |
已办理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向县长:
本人胡仁楚,现年63岁,残疾人,系来凤县大河镇中坝村10组村民,特向您们反映关于来凤县林业局大河林站工作人员卖人情关系在不通知与林界有关人员确认单方面指定划界的情况下就为本组村民龙志秀篡改其马路上林地的山林界,并非法为其登记办理了与老林权证不相符的“新林权证”,使其新”林权证“林地范围扩大至属于胡仁楚家退耕还林的饲料地,因为此事胡仁楚.龙志秀两家于2011年闹到大河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大河综治办在时任镇党委书记杨洋亲自带领各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到现场勘查.走访知情证人指界后作出《关于对向明贵.龙志秀夫妇马路上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书》(大政字2011第56号),上述《意见书》明确指出向明贵.龙志秀夫妇马路上林地东至林道,西至胡仁楚 胡仁明两家老屋基去杨早湾横路,向明贵 龙志秀夫妇在收到《意见书》后不服向来凤县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县法制办在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维持来凤县大河镇人民政府2011年8月20日作出的《意见书》,向明贵 龙志秀夫妇接到县法制办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还是不服,遂利用其儿女亲家原司法局局长江发富(已故)生前在政法系统的人脉关系将大河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来凤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而行政庭受理此案后调查取证直至开庭也未追加本案主要利害关系人胡仁楚到庭的情况下作出大河镇政府综治办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的《意见书》无效的判决,为此,胡仁楚把能证明此事的证人证词,证据,现场相片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快递给: 来凤县委书记胡泽 邮单号HB009066070CS 来风县林业局局长 邮单号HB009067367CS 来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邮单号HB009067398CS 来凤县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邮单号HB009067340CS 来凤县人民法院院长 邮单号HB009065865CS 来凤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单号HB009067375CS 六位主要负责人,胡仁楚是实名举证并留下联系方式,但不知是何原因,这些快递发出后全都了无音讯.石沉大海,时至今日胡仁楚万般无耐的情况下只有寄希望于您,万望您在收到来信后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职责,调查核实后实事求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意见,并确定权属,更要问责在此次事件中弄虚作假为向明贵.龙志秀夫妇办理颁发与老林权证不相符.不具法律效力的新《林权证》的大河林站工作人员及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望早日回复为谢!!! 此呈 大河镇中坝村10组 胡仁楚 联系电话 13469722555 |
回文单位 |
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2012-06-06 15:48:19 |
处理结果 |
关于 给向县长的信 的回复 尊敬的参与网络问政网友: 胡仁楚: 你好!对你反应的问题县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你提出的林地纠纷一事,已由大河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来办文【2012】5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在网络问政受理的范围,非常抱歉! 欢迎你继续支持关心,支持我们林业工作和林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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