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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18-08-07 08:26:38 浏览次数:

  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在城区四个社区范围内公示,现将收集的公众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众意见情况

截止6月17日一共接到群众来电、来访350余次,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资料70余份,以个人名义通过QQ邮箱反馈意见20余条,基本情况如下:

  1、建议房屋置换比例为1:1.5,门店置换比例为1:1.2。

  2、建议同时出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3、建议在棚改工作启动前,一是明确拟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是明确还建房的具体地段。

  4、城镇居民代表反馈意见:①搬迁费过低,建议设限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2000元/户/次的标准执行,货币补偿的应支付搬迁费1次;②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5、建议在棚改工作中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房中的D级危房以及私人房屋中的D级危房纳入棚改的范围。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针对公众及行政事业单位反馈意见,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题会进行讨论研究后,对城镇居民代表刘女士反馈 “搬迁费过低”的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将“《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项补偿项目中的第(五)条搬迁费:被征收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按900元/户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更改为“(五)搬迁费:被征收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1800元/户•次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执行。货币化安置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二)、根据县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将“《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项其它规定中的第(三)、第(五)小项”的规定予以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1、将“(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经租赁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结论的,分开评估和补偿。”修改为“(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2、将“(五)被征收房屋设定有抵押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或变更抵押的,征收部门将相当于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提存。”修改为“(五)被征收房屋设定有抵押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不能清偿或变更抵押的,征收部门将相当于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依法依规处理。”

 

  三、其它建议的处理方法

  关于公众及行政事业单位反馈的其它意见,在《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试行)》中不予采纳,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关于“建议房屋置换比例为1:1.5,门店置换比例为1:1.2”。根据2017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对棚户区改造因城施策去库存、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要求,《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将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含奖励)设定为1:1.5, 商业门店货币化安置比例(含奖励)设定为1:1.32。货币化补偿标准已略微高出州内其它县市,因此该建议不予采纳。

  2、关于“建议同时出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在《来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项中明确: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但应扣除土地补偿费。

  3、关于“建议在棚改工作启动前,一是明确拟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是明确还建房的具体地段”。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后,由片区棚改实施单位组织多数被征收人协商同意选定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也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还建房的具体地段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也将明确,以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

  4、关于城镇居民代表反馈的第二条“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的意见,片区棚改工作启动后,将由被征收人推选代表成立自改委,全程参与片区棚改工作;在作出《征收决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等环节,将依法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和救济途径。

  5、关于“建议在棚改工作中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房中的D级危房以及私人房屋中的D级危房纳入棚改的范围”。县人民政府将结合我县现状和年度计划,将符合棚改条件的D级危房纳入棚改范围并分期分批实施。

 

2018年8月3日

来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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